郑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关于达到强制注销的机动车的公示
来源: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时间:2015-08-21 00:00  

   

按照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二○一二年第12号令)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同时达到黄标车淘汰标准),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公告,并作废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请公告的机动车所有人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强制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如有异议,请到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复核查询处理。

民警提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二、黄标车是指没有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汽油机动车和没有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柴油机动车。

黄标车申请补助流程:提前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并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1、河南省中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东路与新107交叉口向北3公里路东13603846868)2、郑州三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郭小寨村13592442826.13603862806)。3、郑州市中原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新郑市郭店镇工业园区62502637)。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后,机动车所有人携带身份证明到联合服务窗口(金水路80号原外贸大楼1层120室,电话:66208659)填写相关资料,对于符合补贴标准的车辆,按照黄标车补贴标准予以补贴。

附:强制注销车辆明细

郑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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