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无有效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
在郑州市全市区域内通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我市机动车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和城区交通状况,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河南省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6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郑州市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5〕11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无有效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在郑州市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通行,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时间。从2015年11月1日起,全天24小时。
二、禁行区域。郑州市和各县(市)、上街区全部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包含管辖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
三、禁行车辆。黄标车和未张贴有效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
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工作。
五、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应当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于汽车前窗右上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无有效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限制通行的管理工作。
六、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黄标车和未张贴有效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违反规定进入禁行区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八、按照郑政办〔2015〕110号文件要求,对闯禁行的黄标车发现一辆、查扣一辆、报废一辆,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予以拆解报废。
九、本通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201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