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公安厅  时间:2016-01-06 10:35  
各省辖市公安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省政府121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公安、国税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车辆购置税管理协作机制,全面提高我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水平,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上缴,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税费关系的重要举措,征收管理的成效直接关系到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公安、国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堵塞征管漏洞,确保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二、严格审核把关,依法进行管理

各级国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国税部门要严格审核申报资料,依法征收,对无完备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的,暂不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正本,并将情况及时传递给公安车管部门。公安车管部门要依照《机动车登记规定》严格车辆注册登记审核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入户手续。一是各省辖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管辖车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要对车主所持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将其副本存档,没有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严禁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二是各县(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和其他应税车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要严格核对车辆购置税是否交纳,未按规定交纳的,不得办理入户登记;三是加强警用车辆的管理,自2OO6年元月起,公、检、法、司、安等部门带头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免税证明或不按规定交纳车辆购置税的警务用车,也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四是对车主所持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副本涉嫌假冒、伪造的,及时通报国税部门,国税部门要及时进行核实,将有关情况反馈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是对过去因各种原因未交纳购置税的车辆,向国税部门提供车主和使用单位的相关信息,国税部门在公安部门的支持下要积极采取措施,依法进行追缴和处罚。

三、加强检查督导,严肃纪律,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车辆购置税把关工作的指导,定期不定期的组织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对车辆入户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把关不严、为漏交购置税车辆办理登记的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坚决堵塞工作漏洞。

四、加强信息交流,积极开展部门协作

各级公安、国税部门要加强合作,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和车辆登记注册的有关情况,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OO6年起每月1O日前双方对上月车辆购置税征收及车辆注册登记信息,通过电子数据方式进行交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联网,实现网络化信息交流,提高工作效率。在信息交流比对中,发现未按规定纳税的,由国税部门责令其补缴,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将信息通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暂扣其车辆牌照,督促其补缴。省级公安、国税部门将根据我省车辆购置税征收情况,适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车辆购置税交纳和车辆入户登记把关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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