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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须知

    一、 公安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范围:

    1、市公安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已经受理并作出信访事项答复处理意见,信访人申请复查的信访事项请求。

    2、市公安局受理本市跨县、市、区公安机关管辖或有争议的信访事项。

    3、市公安局对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认为有必要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4、市公安局受理局直机关警种、部门管辖的信访事项。

    5、对县级以下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异议,且对行政复议、听证仍然不服的,可向作出行政行为的县级公安信访机构提出请求。

    二、公安警种、部门日常的行政工作范围:

    1、凡正在办理的刑事、行政案件,申请行政复议、听证的,可向市公安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刑侦、治安、法制等承办案件的警种、部门提出。

    2、凡投诉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违纪违规,或者执法不公的,可向市公安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部门提出。

    3、凡申请公安机关办理证照、户口等业务的,可凭有关资料、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4、凡申请消防监审、火灾责任认定行政复议的,可向郑州市消防支队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提出。

    5、凡申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复议的,可向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非公安管辖的信访事项范围:

    1、凡对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案件有异议的,可向检察机关提出诉求。

    2、凡对法院判决有异议,或者应当自诉的案件,可向法院提出诉求。

    3、凡控告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不作为或者违法犯罪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

    4、凡涉及政府其它行政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可向相关部门提出请求。

    5、凡公安机关配合其它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非公安机关执法主体的信访事项,应向相关单位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只受理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行政行为部分信访事项。

    四、受理信访事项的基本条件:

    1、凡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和提出申请或诉求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和控告、申诉材料(客观、真实、全面)。

    2、凡到郑州市公安局申请复查的,必须携带县级公安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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